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为优化纳税服务,便于税收征管,现就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凡有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业务的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及税种登记。
二、对于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月申报;对于不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次申报。
三、不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不论年应税销售金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可选择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发生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行为的纳税人应将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额和现场消费食品营业额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核定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五、本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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