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地税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和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部署。各级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按照内外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利用多种形式,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既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好再就业政策,吃透文件精神,还要帮助相关部门以及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在经办机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栏,及时将有关政策向社会告知,为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换制度
各级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换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供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季交换一次再就业信息资料,包括劳动保障部门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供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编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统计表》,税务部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等有关资料;三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填写《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情况交换单》(见附件),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按规定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月增减5人(含5人)以上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
(二)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员月增减5人(不含5人)以下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核定企业增减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为企业办理减免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三)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要逐户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剩余时间,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按新的减免税办法执行,减免税期满,要恢复征税。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制性的行业外),个人所得税无论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还是按季(半年)核定,分月征收的,均按月依次减免该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和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情况交换单(略)
安徽省地税局 国税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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