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铜地税[2007]13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人因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介绍他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续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从他人处取得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购房人取得的上述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购房人取得的实际收入减除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款由取得收入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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