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08〕78号)精神,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
(一)西起长江边→向东接利民路→向北接弋江路→向西接天门山路至长江边范围内的土地。
(二)长江沿江岸线(南起繁昌县与三山区交界处的小江口,北至当涂县交界处)1公里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
(一)西起长江边→向东接利民路→向北接弋江路与芜铜铁路交汇→向南沿芜铜铁路接芜石路→向西接天子港路→沿漳河至江边范围内的土地。
(二)西起长江边→沿天门山路接弋江路→向北至芜宁铁路交汇→沿芜宁铁路向北接泰山路→向西接银湖北路→向北沿银湖北路至江边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
(一)北起银湖北路接泰山路→沿泰山路向东接芜宁铁路→沿芜宁铁路向南接弋江路→沿弋江路向南接芜铜铁路→沿芜铜铁路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扁担河→沿扁担河向北至当涂交界处范围内的土地。
(二)北起芜铜铁路与三环路交界处→向南沿芜铜铁路与205国道交界至凤埠路→沿凤埠路向西接三环路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山区食品开发区(食品开发区东区、临江工业区、三山工业小区)
四、四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一)西起扁担河向东沿芜宣高速→至清水河交汇处→向西沿清水河至欧阳河→向北接荆山河至青弋江范围内的土地。
(二)裕溪口范围内的土地。
五、五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市区上述四个等级范围外的其它土地。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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