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第三条第(一)款中涉及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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