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税源管理科: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含三县)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统一确定为15%,企业分月(季)对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预征率进行预缴申报,年终按《通知》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二、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原则上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三、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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