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现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核准问题公告如下:取消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制定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七条规定的纳税人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核准程序。主管税务机关要通过加强巡查,及时对停业、复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监控,督促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管理好发票的领、用、存。
本公告自2012年9月2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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