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地下建筑是指完全建在地面以下,没有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建筑。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建筑按照地上房屋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审批权限,申请减免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06年3月20日
上一篇: 浙政办发[2012]1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皖地税[2004]10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50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9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6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10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8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9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