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等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浙江省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有关发票管理等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确保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鉴于电信业行业特殊性,自2014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国地税普通发票保留1个月并行使用期。2014年6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申报营业税的收入继续开具地税机关监制发票。2014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全部使用国税机关监制发票。试点纳税人在2014年5月31日(含)前发生电信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但未开具地税发票的,6月30日前继续开具地税机关监制发票,7月1日后,可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申报营业税收入的,可以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对已购未缴销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申报营业税的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电信企业的市级分支机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印制冠名发票申请,统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分发给县(市、区)级分支机构使用。
三、按照我省国税冠名发票管理的有关要求,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自有营业系统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必须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上传开票信息。
四、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国税机关监制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的,应通过浙江省国税网络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开具。
五、自2014年5月1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国税冠名发票,但须在2014年6月1日后方可开始使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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