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国有土地转让中涉及的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完(免)税证明管理,把握控管环节为了实现土地增值税的有效控管。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和免税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按照规定办理完税和免税手续,及时签发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和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附件一、二)。完税证明和免税证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要严格加强完(免)税证明管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严格把关,在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必须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免)税证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凡纳税人未取得主管地税机关具完(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二、有步骤地开展委托代征工作为了加强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主管地税机关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对个别纳税项目,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代征土地增值税。具体代征税业务的范围和批准手续等有关生管问题,由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付给土地管理部门代征手续费,并对代征税业务进行纳税辅导,负责检查代征单位政策执行及纳税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建立定期咨询制度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同土地管理部门的联系,不断研究解决控管中的问题,建立双方定期咨询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及其变化情况,土地交易及地价的变化情况;核对完(免)税证明开具与办理变更登记的有关情况;上报代征税款入库情况等。建立定期咨询制度,是双方互通信息、核实情况、检查工作质量、搞好源泉控管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地局应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办法,并不断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应本着“相互支持,积极合作”的原则,认真地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附件:
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
二、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识别号:土地、房管局(交易所)县(市、区)局:税完字号市(地)局:税完字号省局:税完字号纳税人名称企业性质备注受让单位名称房地产类型转让项目房地产座落地点协议合同号转让面积及套数m2套计税项目转让收入(预收房款)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税率完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经办人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主管地税机关意见该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事项已办完毕,符合要求,请予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按计税项目一项一开。
2、本证明有关栏目与计税资料的内容应一致,连同过户资料由纳税人交土地、房管部门
3、“房地产类型”栏应分类填写土地、普通住宅、其它房产、旧有房产等
4、“计税项目”栏按整栋楼号或整体房屋详细填写。
5、金额标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附件二: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
纳税人识别号:土地、房管局(交易所)县(市、区)局:税免字号市(地)局:税免字号省局:税免字号纳税人名称企业性质备注受让单位名称计税项目房地产座落地点转让面积及套数m2套立项文号转让收入申请减免税额减免税所属时间符合减免税何项规定:
经办人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符合免税规定,请予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盖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按计税项目一项一开。
2、本证明有关栏目与计税资料或免申请的内容应一致,连同过户资料由纳税人交土地、房管部门。
3、计税项目应详细填写。
4、“房地产座落地点”应具体准确填写。
5、金额标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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