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2号)中第六条(二)、(三)款由报批类减免税项目,调整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请遵照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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