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重大处罚案件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公布如下:
一、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中的“政策法规部门”修改为“法制监督部门”;在《实施办法》第五条中增加“风险管理部门”作为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删除《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内容。
二、将《重大处罚案件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省局稽查局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含滞纳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处理案件;或者处罚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税务处罚案件。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含滞纳金),或处罚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税务案件:郑州、洛阳、焦作、郑州新区地税局,涉税金额800万元,处罚金额400万元;开封、平顶山、安阳、濮阳、新乡、许昌、三门峡、周口、驻马店、南阳、信阳、商丘市局,涉税金额500万元,处罚金额250万元;鹤壁、漯河、济源、巩义、永城市局,涉税金额200万元,处罚金额100万元;其他省直管县(市)局,涉税金额100万元,处罚金额50万元。
(三)各县(市、区、特殊区域)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所属稽查局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含滞纳金)在30万元以上,或处罚金额15万元以上的税务处罚案件。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5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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