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6-04-30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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