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郑秀秀 赵泽浩 发布时间:2018-04-2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核算要求等作了归集、整理。然而,纳税人在实际税务处理过程中,对加计扣除有些常见性但却很容易被忽视的事项,往往是一知半解,不能尽享税收优惠。为此,笔者总结归集了三项常见易错点,提醒纳税人注意。
1.研发过程中取得的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作相应扣减。
在研发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有些企业在取得这些特殊收入后,将其作为营业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在计算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却未作相应的扣减,仍以原来的研发费用基数进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例:A公司于2017年3月开展一项研发活动,11月停止研发并宣布研发失败。研发期间共发生费用1964036.73元,产生下脚料钢材87吨,未达研发目标标准的残次品器械6台,处置后取得收入共计2017080.36元。则2017年当年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53043.63元(1964036.73-20170803.36),为负数不足扣减。因此,此项研发活动当年可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零。
2.同时兼顾研发与日常生产的人员、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未按工时占比分配计算。
部分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未按照研发工时进行分配,而是将人员、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全部归集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类别中,这是不规范的。由于上述3项内容适用规定相似,现以人员工时分配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详细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例:B公司开展一项研发活动,2017年7月,甲入职参与研发同时兼日常生产管理,假设本月甲参与研发活动工时为42小时,参与日常生产126小时,工资每月16000元。则B公司在8月统计研发费用时,应按甲的研发工时计算,即工时占比为25%[42÷(126+42)]。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进行加计扣除的工资为2000元(16000×25%×50%)。
3.多项研发活动其他费用加计扣除限额未按项目分别计算。
部分企业会存在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时,会将所有项目研发费用合计金额的10%作为可扣除其他费用的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C公司 2017年开展了2项研发活动乙和丙,乙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丙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9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则分项计算方式如下:
1.项目乙:
扣除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
则项目乙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0-12+9.78=97.78(万元)。
2.项目丙:
扣除限额=(120-9)×10%÷(1-10%)=12.33(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9万元;
则项目丙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20(万元)。
因此,C公司2017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97.78+120)×50%=108.89(万元)。
(作者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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