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方庆来 李雪莹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3日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高新区分局组织税政法规科、税源科等税务人员对辖区内6家车行开展税收检查,对2016年11月30日前已签订免消费税备案合同的293辆超豪华小汽车逐一审查。经核查发现,其中仅88辆符合享受免消费税的条件,税务机关对不符合免税优惠备案要求的其余205辆超豪华小汽车,要求相关纳税人撤销备案,避免了3376万元消费税税款的流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要加征10%的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件)规定,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未交付实物超豪华小汽车的纳税人,要在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对于销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说明情况后将备案资料全部退还给纳税人。74号文件同时规定,备案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等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的消费税。
经核查发现,温州市国税局高新区税务分局辖区内共有205辆、价税合计3.95亿元的超豪华小汽车存在虚假备案,约占辖区全部签订免税备案合同的70%。备案者存在销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不一致、销售合同上的购车者与实际购车者不一致等情况,还有些备案者为了偷逃税款,以公司或公司股东个人名义购车。根据129号文件规定,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税率。这205辆不符备案要求的超豪华小汽车共计应补缴消费税:39500÷(1+17%)×10%=3376(万元)。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是我国消费税新征的一个科目,其为国家税收的贡献不可小觑,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后续管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高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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