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开始实施。然而,要让《慈善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成为现实,现有的法规政策体系仍存在一些难点需突破。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建议:落实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慈善税制。
王名表示,《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然而,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可获免税,而其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的免税则需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未将非营利组织依法取得的财产保值、增值收益列入免税范围,仍须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王名认为,慈善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和保值增值收益及经营服务收入。对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对增强慈善组织的“造血功能”和全社会慈善资产的积累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收益仍需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会对慈善事业造成负面影响。
王名建议重新审视目前对于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的税收减免,并作出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第一,凡属于依照宗旨开展的直接投资、经营活动的收入,建议给予税收优惠。第二,从事无关宗旨投资、经营活动的收入不得超过本组织全年收入一定的比例,否则应缴纳各类税费。第三,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的投资活动属于被动型投资,其资本收益应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四,在财务管理上,慈善组织的投资收益、经营活动收入和捐赠收入应独立核算。财产保值、增值投资的资本收益和符合机构宗旨的经营性活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对于进一步优化慈善税制,王名建议加强制度顶层的统筹协调,完善法规和政策,尽快形成统一的慈善税制体系。要简化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程序,尽快统一异地捐赠抵扣的程序问题。要及时开展实施效果的政策评估,要通过宣讲、培训等方式,推动《慈善法》和慈善税制的普及。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态调整推动慈善组织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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