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范大建 发布时间:2017年8月9日
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从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收征管等五个方面作出阐述,使环保税法更加完整,更易理解,更方便操作。笔者根据自身基层工作的经验,提出几点问题和建议。
一是环保费改税之后,是否贯彻“税负平移”的原则?这一点未在法律中阐明。环保税法第六条主要对环保税税目、税额及地方税率浮动授权工作做了规定,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未进一步细化,故可否将原来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作为税率下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率动态调整机制,分阶段、分情况、分区域逐步提高税率下限,满足企业减排激励需要,充分发挥环保税调节作用,切实保障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稳步推进。
二是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环保税征收管理中的职责,但对于其中一方出现敷衍塞责的情况,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法律条文并未规定相关的处罚措施。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双方都是行政机关,会出现板子打不下去、也不知该如何打的问题。需要有具体措施与其对应起来。在沟通协调上需进一步明确措施或是出台相关办法,如在前期要加大涉税资料的传递和移交,共同开展联合税源调查等,积极消除改革中的障碍。
三是要与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相衔接,明确税务、环保、企业三者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刑法中的逃税罪,指纳税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里已无偷税概念,而企业排污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况,而且在很多时候税务机关都是后知后觉,极少存在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这些情况如套用税收征管法可能行不通,套用刑法逃税罪还说得过去,而在税收征管法未修改的情况下,可能会遇到很多的尴尬,需要在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特别是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需加以明确,便于在实践中操作。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饶县地税局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2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4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