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荣生 张少康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1日
甲公司为集团公司,以政府无偿划拨土地评估作价设立的分公司,以不含增值部分的纯地价款作无形资产,其摊销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两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该土地使用权如何税前列支,首先应根据上述三种方式进行判断,如果政府属于无偿划拨土地给贵公司,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可以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进行摊销;如果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的,贵公司所摊销的金额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不征税支出,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如果都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贵公司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可以摊销,但评估增值不能摊销。如果贵公司为集团公司以政府无偿划拨土地评估作价设立的子公司,集团公司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子公司可以以评估投资作价后的价款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摊销。
(作者单位:石家庄高新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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