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沈燕 汤晨曦 廖永红 发布时间:2018年8月31日
从事股权投资业的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时,经常会对政策把握不准确,导致税务风险加剧。
A企业对甲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100万元,后来转让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取得了400万元的回报。如果该回报计入投资收益,则金额为300万元(400-100)。那么,计入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是投资收益300万元还是营业收入4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将相关收入金额(应以400万元),而不是投资收益金额,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风险点:
一是只适用投资类企业。允许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仅限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
例如,某商业企业将股票转让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作为当年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并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因为工业、商业企业等不属于投资类企业,不能参照上述规定。
要注意的是,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不仅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二是销售(营业)收入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其计算基数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数额。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
例如,某投资公司2017年让渡固定资产取得收入350万元,会计上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在确定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时,税务机关不予认可营业外收入350万元的计入。
三是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在利润表上,投资收益与营业收入分开核算和填列。因此,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扣除成本后的收入,一旦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计算招待费的基数就小了。而且,股权转让业务的收入在没有扣除成本前与扣除成本后存在差异,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的《企业基础信息表》单列“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栏目。有股权投资和股息红利的纳税人,申报所得税时在此栏勾选“是”,业务招待费便不再受原来基数的限制。
四是查补收入计入计算基数。查补收入应该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补充申报时填列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时,应按公允价值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业务成本。例如,某投资企业将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税务机关认为其不符合相关条件,查增了收入,该部分查增收入可作为该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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