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白彦锋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日
应加大个人所得税对股息、红利所得,房产转让所得等消极所得的课税力度,促进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之间的税负公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大体分为两大类: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积极所得主要表现为来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提供劳务所得和承包工程作业所得。消极所得主要表现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其他所得。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的区分不仅有助于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对于规范居民个人所得税征管同样十分重要。应加大个人所得税对于消极所得的课税力度,赋予其资本利得税的职能和作用。
随着中国社会发展和居民财富积累,居民资本利得等消极所得收入比重近年来迅速上升。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收入仍主要来自劳动、劳务等积极所得。从收入数据来看,2012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5820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为3577亿元,占61.4%。2013年,这一数字上升为62.8%。2014年为65.5%。与工薪阶层不同,高收入者并不主要靠工资、薪金这类收入过活,新闻报道中经常看到,不少企业高管是“一元年薪”“零元年薪”,他们的收入更多来源于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利得。目前,中国税制对于这类所得实行的是20%的比例税率,相比对工资、薪金税目,个体工商户税目以及劳务报酬等劳动、劳务所得税目的超额累进税制,最高40%甚至以上的最高边际税率,20%的比例税率显得过于“慷慨”了。
对于来自房地产等方面的消极所得的课税同样有待加强。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多轮大幅上涨,不少有房户“坐收渔利”,不管是转让房产还是出租房产,都赚得盆满钵满。中国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尚未能加强相应的税收调节,甚至存在税收优惠。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规定,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房地产市场的大幅上涨在使地方政府获得充沛财政收入的同时,增加了居民负担,更增加了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难度,因为高涨的地价、房价最终都会转化为劳动力成本和企业运行成本,进而推高产品售价,削减中国出口的国际竞争力,增加中国稳增长、调结构的压力。
因此,需要加大个人所得税对股息、红利所得,房产转让所得等消极所得的课税力度,以促进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之间的税负公平,这对于当前稳增长、调结构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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