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晓波 发布时间:2017年3月3日
承租方一次性支付租金,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以后的租金却得不到抵扣,是否有解决的途径?支付租金应该关注哪些增值税问题?本文就业内存在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案例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6月1日起将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产租赁给乙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租期20年,一次性付清租金500万元,甲公司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简易计税缴纳了增值税。2016年12月22日乙公司因经营收入超过小规模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因当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意味着其以后负担的租金将得不到抵扣。乙公司能否通过甲公司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销2017年1月1日后对应的租金,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抵扣呢?
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理由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时发生的业务,不能因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现行有效的关于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文件仅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59号文件出台背景是: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而本例中的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乙公司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已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理由是租赁业务租金一次性支付,不同于购销业务的钱货两清,对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的租金,不能理解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发生的业务。甲乙公司可通过更改合同的方式,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租金事宜进行重新约定。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从合同法角度看,承租方预付了租金,该租赁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出租方还要履行按期提供租赁房产的义务。而购销合同则不同,一般钱货两清,合同即履行完毕。而涉税方面,目前与之相关的59号文件适用的范围有限,显然不适合本案例中的情形。
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在第59号文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特点,尽快明确预付全部租金取得普通发票能否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
营改增后,对于长期租赁业务一定要有整体筹划,如果预计开展的业务在连续12个月内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登记之初就要到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对于长期租赁合同不要一次性支付租金;如果处于筹建期内,对未来的前景不能准确预计,最好取得抵扣凭证,尽量符合现行文件的适用条件,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邑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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