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纪宏奎 纪玮 赵辉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3日
在实务中,部分非营利组织认为,自身性质特殊,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而未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甚至有部分非营利组织未合规办理免税资格申请,给自身带来了税收风险。笔者建议非营利组织,及时依法办理免税资格申请,准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非营性组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一定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也即是说,非营利企业并非所有收入都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中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作了明确。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因此,非营利组织不是所有收入都属于免税收入,应严格区分从事营利还是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需满足一定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同时,该组织应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此外,该组织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其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外,该组织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在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办理注销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不仅如此,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非营利组织应当办理免税资格申请。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免税申请;未办理免税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所有收入一律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财政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实施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财税〔2018〕13号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申请时,需报送的材料作了列举,非营利组织需按照相关规定,合规报送申请材料。
需关注的是,非营利组织获得的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已认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需关注后续管理的规范性。否则,其免税资格可能被取消。
(作者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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