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报记者 卢勋 通讯员 温达贵 钟耿旭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近日,深圳市蛇口地税局根据疑点数据分析线索,对合资企业H公司账目实施调查,确认该企业检查年度多提“应付职工薪酬”增加成本费用,但相关资金却并未实际发放。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调增检查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99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检查人员在开展税源异常信息分析时发现,中外合资企业H公司201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18%。该公司虽然员工人数较多,但近年来营业收入、利润率和税负率一直较为平稳,变化不大,因此这一异常数据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检查人员随后对该公司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信息等涉税数据进行了采集和分析,发现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较高,接近当年职工薪酬及福利费用近一半,检查人员认为,企业可能存在多预提成本费用少确认利润问题。
为此,税务人员约谈了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并对企业2016年度工资发放情况实施核查。经查,截至2017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该公司之前预提的2016年度“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仍有大量款项滞留,并未对员工实际发放。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检查人员认为,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前预提汇缴年度的工资薪金,如果已实际支付,则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但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发放,则未发放部分不能税前列支,应依法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经过税务人员的税法宣传和辅导,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承认在账目处理上存在失误,依法调增了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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