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3-01-0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见附件)。
二、具体免税手续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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