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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在国税总局和省局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10]70号)仍有效,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银发〔2017〕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的通知
• 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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