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明世 陈玉琢 于强仁 魏峰 发布时间:2017年6月7日
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前,深入剖析和掌握环保监测机构常用的排污量测算方法,细化排污企业的行业风险指标,维护排污标准等相关参数,建立环境保护税风险模型,对于实施风险管理、做实税额确认,是有必要的。
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征。当前全国地税系统正厉兵秣马,致力于做好各项征管配套准备。
有人认为,由于环境污染监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地税机关要在短时期内实现包括税额确认和违法调查在内的完全征管是不现实的,在环境保护税征管初期只能对环保部门提供排污企业的污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同时,由于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还没出台,许多政策操作的细节还不够明确,环境保护税的税收风险指标没有必要做,实施风险管理的空间有限。
笔者认为,环境保护税征管启动之时如果不尽可能切换到税收征管模式,就说明排污费“费改税”没有完全落地,且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区别不大,计税依据的核定权保留在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对税收征管而言,就留有“尾巴”,以后必然要割掉,但届时的处理成本会更大。而且这种观点弱化了地税机关税收征管的主动权,使信息获取渠道过于单一和狭窄,为以后逐步独立征管留下了隐患。
如果从接管时就满足于与环保部门排污数据的比对,磨合期过后就定格,这种模式很可能被长期固化,不利于地税机关长期征管。根据现代税收征管的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实行自报自核自缴,这是现代化税收征管的基本特征。而税额确认这一程序由税务机关来实施,如果税务机关对环境保护税不能全面接手或者不能自主征管,那么对于地税和环保两部门的举证责任将难以分配,将造成税额确认的风险由谁承担的征管难题。
因此,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前,深入剖析和掌握环保监测机构常用的排污量测算方法,细化排污企业的行业风险指标,维护排污标准等相关参数,建立环境保护税风险模型,对于实施风险管理做实税额确认,是有必要的。
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的污染防治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将它视为一般性的涉税信息提供与比对,或者开展一般性的联合税收核定。要注意到,环境保护税作为新生的独立税种有税收征管法作保障,执法的刚性必然比排污费征缴大大增强,届时纳税人的纳税争议势必增多。税务机关要对自身税收征管不到位的风险未雨绸缪,对环境保护税的税额确认、税款追征和违法调查更要有一套完善的应对预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地税机关和环保部门联合税收核定,就涉及污染证据如何取证和固定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税务机关提前开展研究。
税收征管实践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性作业,环境保护税征管配套准备也需要“四梁八柱”,因此,地税机关在内部要及早加强业务储备,及早谋划,全面部署,摆脱“边走边看”“推一步做一步”等消极思想,要以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的四大污染防治法为“梁”,以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税收征管法等为“柱”,主动作为,预设环境保护税风险指标库,做到“家有余粮、心中不慌”。
在外部要向地方政府主动汇报,积极推动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通过共建排污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加大纳税宣传和辅导力度,为环境保护税尽快平稳落地做好准备。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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