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管理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应税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实行资格管理,其余实行备案管理。具体操作根据本通知规定并参照征管流程有关增值税资格认定和增值税优惠备案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2012年11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宁波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表》等相关信息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在CTAIS或外围平台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或备案。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文,起始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
属于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属于资格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
三、其他纳税人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的,按本通知规定提供的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参照征管流程“认定管理”、“税收优惠管理”中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格认定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享受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需要进行优惠资格备案。
五、纳税人未按规定资格认定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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