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海麟 沈燕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1日
技术转让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项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应弄清享受减免优惠需符合哪些条件,哪些项目属于技术转让的范围,以及如何进行操作,本文结合案例作如下分析。
案例
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将一项符合条件的专利技术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其中包含一套硬件设备,公允价格为1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该设备已抵扣进项税额;该项专利技术原值为200万元,已摊销20万元;应分配的期间费用为100万元。该公司在计算增值税时,技术转让收入为1000万元,免征增值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技术转让所得额为720万元[1000-(200-20)-100],减免所得额为610万元[500+(720-500)×50%]。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计算方法不正确,正确的计算方法是,技术转让收入为900万元(1000-100),免征增值税,按照销售固定资产计征的增值税为17万元(100×17%);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技术转让所得额为620万元[900-(200-20)-100],减免所得额为560万元[500+(620-500)×50%]。
税务处理分析
增值税:该公司认为增值税处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公司转让的设备是专利技术中包含的必要硬件设施,与专利技术密不可分,转让设备应作为转让专利技术不可分割的部分享受免税优惠。
税务机关认为,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虽然政策没有明确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但在技术转让业务中,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等应按照销售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转让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等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不得将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和原材料等作为技术转让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因此,该公司转让的设备不能作为技术转让收入,不能享受技术转让增值税优惠政策。此外,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认为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明确,技术转让收入指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和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转让的设备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不能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建议
1.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准备的资料包括: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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