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贠相忠 王珊珊 张辉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4日
耕地占用税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据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工业建设的发展,导致耕地占用规模不断扩大,耕地占用税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从调研情况来看,在耕地占用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纳税人错位、纳税环节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后等问题,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
由于土地管理的特殊性,占用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占用的是政府储备的建设用地,而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申请人一般都是各级人民政府。同时,根据目前关于土地招拍挂流程来看,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均未表明建设用地人,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批文件后,也无法在缴款期(30天)内举证其他实际用地人。所以,在这种情形下,纳税人就是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在缴纳税款后再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给企业。这时,作为纳税人的市县人民政府,因为受传统做法的影响,往往让企业缴纳本应由自己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而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又难以对作为纳税人的人民政府进行催报催缴,更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习惯性地把企业作为了纳税人,而大部分企业也就默认了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实际上,这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
由于土地信息没有共享,加上税务机关对土地审批流程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和个人办理农用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农用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从调研情况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在土地受让人竞得土地,发放建设用地审批书前通知纳税人来缴纳税款,并没有同时通知税务机关,致使税务机关在事后追缴税款困难。
笔者认为,应加大耕地占用税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对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下大力气向市县人民政府宣传解释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纳税环节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内容,特别是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表明建设用地人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讲明政策依据,取得市县人民政府的理解支持,让市县人民政府当好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要加强部门配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争取国土、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理解配合,明确他们在耕地占用税征管过程中的职责,按照税务机关关于耕地的界定范围,凡是发生占用纳入征税范围农用地的行为,应在省政府批复之后和招拍挂完成之后,分别通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指定专人全程介入农用地占用审批、出让等环节,按照所占用农用地的范围进行核实,并深入到企业、工业园、施工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将已调查核实清楚的税源情况,如应税农用地面积、农用地坐落地、应纳税款等信息进行全面登记,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同时,税务机关要充分与国土部门做好沟通,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保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未按期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上一篇: 甬地税一[2010]14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环节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甬地税一函[2009]7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函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5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7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9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