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 2009-02-02
新《企业会计准则》负债科目中工资、福利费、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都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反映,但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不包括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项目的,这些项目应单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应付职工薪酬”规定: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以看出,新《企业会计准则》“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应分明细核算,所得税税前也是分项按规定扣除的。
(以上问答选编自财政部税政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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