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政策性搬迁收入、不征税收入应报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四、企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见附件。
五、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报送规定的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条件进行审核。
七、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间,对情况变化导致实际经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政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或情况变化后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而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管理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属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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