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晓晖 发布时间:2018年5月4日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施以来,一直是各大企业,特别是高新和软件行业关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出的《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该法规为企业实践工作提供了明确方向,解决了诸多旧政策中的模糊问题。当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有诸多的限制,比如行业限制、费用名目限制等等。
案例:J公司是一家内资科技公司,拥有核心技术,强大的研发职能,研发费用较多,每年多达500多万元。J公司没有设备,没有生产能力,该公司研发出来的产品委托其他生产厂家生产。该公司与生产厂家达成协议,材料清单由J公司提供,生产厂家负责采购并生产,生产出成品后由J公司买进,然后将该商品出口给美国。目前J公司按贸易公司进行退税。请问J公司500万元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分析: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如下: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J公司是一家科技公司,根据文件规定属于可以扣除的行业。但是进一步分析,发现这个企业的所有收入均是采购再出口,并按外贸公司来退税,那么J公司的研发费用可以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以上的企业。
目前税务机关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确实有研发能力,行业又是科技行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收入的总额构成来看,全部都是商品买卖业务,理应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不能加计扣除。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文件明确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以上的企业。根据规定,该企业的总收入全部是贸易收入,受行业限制不能加计扣除。
(作者单位:厦门市国正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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