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3月10日
利用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按照规定,企业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不超过一年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二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按照规定,企业办的学校(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不包括职工学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企业办的幼儿园、敬老院、医院(包括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等),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按照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权如下:
1.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需报经财政部批准,并报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2.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需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3.占用耕地3亩(含3亩)以上、30亩以下的,需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4.占用耕地3亩以下的,需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耕地占用税。
对于需要减免税的用地,企业应当在申报用地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向当地财政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由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报请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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