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为确保国税、地税发票管理业务顺利衔接,现就地税发票缴销及税控装置注销事项通告如下: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剩余地税发票缴销和地税税控装置注销事宜。特殊情况经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延长发票使用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剩余地税发票缴销和地税税控装置注销事宜。
特此通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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