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17年9月7日
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在向用户提供供热管道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
增值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供热企业收取的入网费,一般和销售热力的数量无直接关系,所以不征收增值税,应该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第2点第二款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供热企业收取的入网费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在符合“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入网费的常见税收风险:
1.收取入网费未入帐,少计收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符合简易征收的情形,未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多缴税款。
3.选择简易征收情况下,对用于简易征收的进项税额未转出。
4.选择简易征收情况下,对未用于入网费收入的进项,在计算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把入网费收入计入了不得抵扣进项的收入,从而多转出的了进项税额。比如对于原煤的进项,因用于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时,因未用于入网费,不应计入免税和简易计税收入额,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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