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税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5日
一、增值税筹划方案
(一)产品销售价款分割成设备价款、设备安装费两部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具备安装资质)
公司设备生产销售的特点既销售设备又负责安装,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17%);
安装设备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3%)
公司销售产品签订劳动合同时分别明确设备价款和安装费,在结算价款开具发票时,可以就销售自产货物、安装劳务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生产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项目抵扣,减少应纳增值税额及附加税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内涵,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实际发生的,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本条规定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而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生产经营中购入的,另一类是公司项目投资中购入的。
二、营业税筹划方案(该方案适用的前提专利是否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公司把技术开发部门单设出来,与制造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
防止所得税费用的增加,技术转让合同和费用可以分多年签订和支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2日 财税字[1999]27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所得税策划方案
(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设备生产制造公司委托设计公司进行项目研发,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六、七条规定,设备制造公司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这一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在于:(1)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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