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6日
1.优惠项目: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主要内容:(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优惠项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城市维护建设税(07064002)、教育费附加(6106400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主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优惠项目: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房产税(08064002)、城镇土地使用税(10064003)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优惠项目: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主要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规定:
(1)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
(2)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7.优惠项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1)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略)。
5.优惠项目:铁路发展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主要内容:(1)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
(1)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3)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6.优惠项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企业所得税(04121101)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主要内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符合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规定:
(1)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③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其他问题,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执行。
8.优惠项目: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城镇土地使用税(10061001)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9.优惠项目:符合条件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城镇土地使用税(10129906)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4号)
主要内容:(1)对水利设施用地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0.优惠项目: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城镇土地使用税(10129918)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意见(89鲁财税字4号)
主要内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年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11.优惠项目: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城镇土地使用税(10129999)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主要内容: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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