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3-01-30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废止,依据《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财政部令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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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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