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1-09-27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文废止,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我省部分地方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纳税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保障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受灾地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问题
受灾地区纳税人因洪涝灾害而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损毁、丢失的,原发证机关应免费重新发放。纳税人有困难无法前来领取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送达纳税人。
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对因洪涝灾害而发生的税务登记证件损毁、丢失情况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发放重新打印的税务登记证件时,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二、纳税申报问题
受灾地区需要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县(市、区)局可直接向省局报告,省局将根据各地情况及时确定各地纳税申报期限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各地可实行“简并征期”制度,按季征收税款。
受灾地区纳税人在抗洪救灾期间发生的未按期申报行为,各级地税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税款征收问题
受灾地区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减免税政策的,可按政策给予减免。
在抗洪救灾期间,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各地可将受灾纳税人名单集中批量报告省局,省局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及时调整综合征管系统;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县(市、区)局可先受理纳税人申请,登记延期缴纳税款台帐,并给予缓征,待灾后再对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
抗洪救灾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局要对所属县(市、区)局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省局。
四、税务检查问题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抗洪救灾期间,除涉嫌偷、逃、抗、骗税收违法案件外,各级地税机关严禁对受灾地区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五、征管档案和征管资料保管问题
为避免纳税人征管档案和税收征管资料发生损毁,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征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应及时将征管档案和资料转移至安全地点;已发生损毁的,应对损失情况进行记录,尽可能保留录像、照像资料,待灾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六、其它问题
各级地税局不得在抗洪救灾期间向受灾地区税务机关安排户籍清理、纳税评估、清理欠税等工作,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全力保障抗洪救灾工作。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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