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相关规定,现就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销售不动产的全部收入减去购置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购置的不动产是指购入已经取得产权证明(包括初始产权证明)的不动产。
二、纳税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尚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即进行转让的行为。对纳税人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构筑物建造或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无论转让时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完工,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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