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基本步入正轨,已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各地要把贯彻《通知》精神作为继续深化代收代缴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共同做好车船税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努力营造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代收代缴义务履行的准确、完整、高效,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要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对应税车辆办理“交强险”时未缴税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向投保人提供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真正实现车船税的应收尽收;保险监管机关要加强“交强险”业务监管和应收保费管理,保障车船税按时入库,对不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日常管理的同时,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和纠正代收代缴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各市州地税局和省级财险公司要在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严格贯彻《通知》的基础上,对一年来的代收代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总结与回顾,吸取经验教训,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以推进代收代缴工作的继续深化和完善。贯彻《通知》精神和总结回顾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中旬分别上报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将在年底前采取听汇报、走访抽查等形式了解代收代缴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地要做好准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
20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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