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二……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由于我省在2004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份,根据相关规定,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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