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落实和加强信息交换制度,确保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及时、准确。
二、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将全年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入库信息(含《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代征清单》以及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于次年1月底前传送给主管国家税务局。
三、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也可直接抵缴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超出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需由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退税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填制《退税(抵税)确认书》,并于纳税人在国税部门办理退税(抵税)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信息(含应退、已退和待退税额等)传送给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退税(抵税)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或直接抵缴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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