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葛家荣 记者 徐云翔 发布日期:2018-11-20
某公司是由美国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食品包装膜生产经营业务,产品全部出口外销。由于新技术出现,该公司产品被新产品替代,不再生产经营。前不久,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对该公司进行注销评估。
该公司历年各项税收均按期申报入库,境外投资人分回的利润足额扣缴企业所得税,发票全部缴销,似乎没有什么问题。然而2014年《资产负债表》中1602.52万元的应收账款余额引起评估人员注意,该公司2006年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收入从最高1.03亿元下降到2014年不足400万元,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6203.93万元,应收账款1962.27万元,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4032.79万元,应收账款1064.04万元,与前两个年度比,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与应收账款显然不匹配。2015年、2016年、2017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均为0,应收账款分别为1493.92万元、1595.92万元、1595.92万元。这三年该公司已不再销售产品,报表中的应收账款余额应该是2014年或之前年度产生。
企业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又没有申报坏账损失,其中隐藏哪些信息,与税收有什么关系?带着这个问题,评估人员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了解到美国投资公司既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又是该公司唯一客户,产品全部出口美国,由投资公司在美国市场出售。申请注销时,美国投资公司在该公司的投资与应收账款基本相当,为了简化流程,投资公司放弃了在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作为补偿,剩余货款也不再支付。
据了解,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实质上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生产工艺基地,原材料和销售两头在外,判断其是否符合出口退税政策,除了是否报关离岸外,是否收汇核销也很重要,特别是在企业注销时,更应关注应收账款科目余额,如果出口企业没有收到货款,应追回之前的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通过评估人员向该公司财务人员宣传税收政策,财务人员向美国投资公司说明中国税收法律,该公司于2018年9月4日缴回出口退税158.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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