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7号)精神,对吉林省网通公司、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吉林省分公司、电信吉林省分公司、铁通吉林省分公司等电信企业与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爱心彩虹——885(帮帮我)助残信息工程”中的短信及热线捐款业务,以电信企业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为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开具的《吉林省捐赠、集资专用票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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