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四川、内蒙古、江苏、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对本通知附表所列企业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外星火箭的专用发动机、平台、计算机、伺服机构、电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合同确定可以免税的产品及销售收入。
三、企业应单独核算上述产品的收入和费用。如果费用不能单独核算,应以这些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相应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未征税的,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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