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2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理解和统一执行,就有关内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四条所说内容是指: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其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下达具体免税名单。具体免税名单下达后,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内容履行具体免税审批手续。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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