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蔡水 发布日期:2018-12-10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出明确,以此促进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
通知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通知首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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