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发布日期:2017-11-20
对于售后回购,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下面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售后回购简称为售后回购。如何判断一笔交易是否符合售后回购?有人问:是不是签个售后回购合同,就可以暂时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因为回购可能是几年后的事情。
举个例子:
2017年5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9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0000元,增值税为187000元。同时签订协议,甲企业应在2018年5月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0 000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000元。
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商品时是否要确认收入?
首先要看价格是否正常,与该企业同期销售给其他客户的售价相比,售后回购的销售价格会比正常售价明显偏低,因为销售方吃亏了,才有回购的动机。其次要看该商品购货方买回去是做原材料还是固定资产,如果是做原材料,会投入生产使用掉,也不可能回购。最后要看回购是否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售后回购好比是典当商品,将来赎回来时不是原价赎回,而是要加上利息。
假设本题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28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0
其他应付款 1100000
借:发出商品 90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0
(2)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
(1200000-1100000)÷12=8333.33(元)
借:财务费用 8333.33
贷:其他应付款 8333.33
(3)2018年5月1日,甲企业购回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0000元,增值税额为204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
贷:银行存款 1 404000
借:库存商品 900000
贷:发出商品 900000
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回购与售后回租不同,对于承租方来说,售后回租既不用交增值税,也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而售后回购要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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