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发布日期:2017-05-30
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某大型机器设备按21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的价格销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2016年12月31日的帐面原价为205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已计资产减值准备150万元。同时,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设备融资租回,每年支付租金220万。在折旧期内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分摊未实现融资售后租回损益,资产的尚可使用期限和租赁期均为10年。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 该售后租回业务形成递延收益的金额为300万元
B 2017年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金额为30万元
C 2017年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万元
D 2017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万元
甲公司是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大型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
资产减值准备 150
累计折旧 100
贷:固定资产 2050
借:银行存款 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
递延收益 ——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300
2、将该设备融资租回
借:固定资产 21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
贷:长期应付款 2200
3、计提折旧(年)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10
贷:累计折旧 210
4、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分摊(年)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3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30
5、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220
贷:银行存款 220
6、租金摊销时(年)
借:财务费用 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0
增值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所得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承租方甲公司出售设备时,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该设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17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0万,通过冲减递延收益减少折旧,实际计提折旧额为1800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仍按甲公司出售前原账面价值1800万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税会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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